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媒体运行管理办法

  • 时间:2023-11-16 16:57
  • 浏览次数:
  • 来源:平凉市林草局
  • 字体: [ ] [ ] [ ]
  • 分享:

为营造林草行政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提升政务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拓展主流舆论阵地,促进全市林草系统政务媒体建设、管理和规范运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务媒体平台建设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媒体平台是指由市林草局申请主办,负责向外界发布工作信息、宣传法律法规、解读重大政策,并提供办事服务、留言互动等功能的媒体平台,包括“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及“平凉林果”微信公众号。

第二条  “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承担市林草局应向社会公开所有信息的发布工作,主要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留言交流等。

第三条  “平凉林果”微信公众号作为全市林草系统政务信息公开辅助平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主要发布工作动态、政策解读等信息,兼有互动交流功能。

第四条  办公室为政务媒体平台建设的牵头科室,负责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注册登记工作,并推进、指导、监督政务媒体的建设发展。负责政务媒体平台的运行维护,信息的发布、推送,留言的转办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政务公开需要和科室职能情况,提出政务媒体栏目设置需要,由办公室与市委网信办及政务媒体运营商对接,完成政务媒体栏目的设置和功能验收。


第二章  政务媒体平台运营


第六条  按照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信息发布原则,门户网站坚持信息随报随发,“平凉林果”微信公众号坚持工作日及时更新内容,非工作日按需更新内容。

第七条  按照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和政务媒体管理要求,政务媒体实行专人专管制,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媒体平台信息均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林草局、关山林管局是政务信息的主要来源单位,应主动、及时、准确做好信息编制、审核和推送及政策解读工作。其中,门户网站主页内栏目动态、要闻类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通知公告信息及时更新;政策文件类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第九条  市林草局政务媒体平台作为市林草局唯一官方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传播不健康、错误或虚假信息,不得刊登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推送非官方运维的自媒体信息。确有必要推送的自媒体信息,由各职能科室按信息审核报送程序推送。


第三章  上网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按照信息来源,上网信息分转载类信息、动态类信息、专题类信息三类:

(一)转发类信息。主要指转发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市政府及主流媒体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主要发布在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二)动态类信息。是指由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林草局、关山林管局撰写报送的反映林草行政工作动态的信息及通知公告、规范性文件等,主要发布在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三)专题类信息。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初审,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发布。

第十一条  按照上网信息“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林草局、关山林管局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发布和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办公室对上网信息审签情况进行留存管理。


第四章  政务媒体留言办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门户网站、微信等新媒体网民留言进行统一受理,提交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签后,转各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三条  各相关承办单位收到留言转办单后,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办公室进行回复。对涉及信访的,要按照信访办理制度及时进行查办,并将查办结果转办公室统一在网上回复。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密码管理制度。政务媒体管理人员要对后台登录密码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所有密码应确保安全。严禁将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定期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内容、信息数量定期监测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平凉林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是开展林草宣传,解读法规政策的新渠道,要加大新媒体推广力度。全市林草系统干部职工要带头关注和推广,积极点赞、转发和分享。要充分利用召开会议、工作调研、监督检查、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面对面进行宣传推广,积极引导群众、服务对象共同关注林草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林草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草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