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22-09-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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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

小组议事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林草局,市关山林管局:

《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平凉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平凉市林长制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平凉市林长制督查制度》《平凉市林长制工作部门协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12月17日


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平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全市林长制工作,研究重大决策、审议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林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指导全市林长制工作的落实;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设联络员,负责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或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下,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研究审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研究解决各县(市、区)之间、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等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若有重大事项需临时召开的,可即时组织召开。重点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全体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专题事项。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召集会议领导的指示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议,按程序报召集会议领导确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议题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征求相关领导和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审阅,同意上会的,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参会人员发言。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根据参会人员所提意见确定议题审议结果,对推进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县(市、区),并抄送市级林长及有关领导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文件,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明确文件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起草单位按程序办理。其他以领导小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各责任单位根据分工,抓好落实,落实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办理结果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需要向下传达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传达,不能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按要求交回。

第十七条 市级林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林长制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按程序呈报。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开展相关调研、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调研形式包括开展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由领导小组组长指示和领导小组决定开展。


平凉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全市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总林长会议制度

(一)市级总林长会议由市级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市级林长、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林长同意后召开。市级总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林长同意,可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市级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总林长、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市级林长会议制度

(一)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相关县(市、区)、乡镇总林长,以及有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级林长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3.研究市林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4.市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县(市、区)、乡镇总林长或林长,以及相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或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市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上有关部门决策部署,以及市级林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林草局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市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由相应的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市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市林长办公室的,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督导落实。


平凉市林长制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为推动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及时了解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确保全市林长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制度

1.信息报送主体

各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关山林管局。

2.信息报送方式

主要分为简报和专报。

简报: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林长以及林长办公室的设立、配套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推行林长制过程中探索和总结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等。

专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市级总林长、市级林长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反映创新性、经验性以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其他专报事项。

3.报送时间

简报:各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及关山林管局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市林长办公室,市林长办公室汇总分析后择优编发,呈送市级总林长及各林长,并抄送各有关单位。

专报:实行一事一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将需要专报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市林长办公室。市林长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整理、筛选、编辑、汇总后报市级总林长和各林长。

二、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1)市级总林长、市级林长组织开展或参加的林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2)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林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3)与推行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4)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林长制工作完成情况、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

(5)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等;

(6)全市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

(7)林长制推行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8)对林长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滞后以及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通报等;

(9)涉及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2.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1)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2)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工作简报、通报;

(5)依托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开辟林长制信息公开专栏;

(6)公告、通告;

(7)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3.公开程序

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市林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4.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


平凉市林长制市级督查制度

为规范市级林长制督查工作,确保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林长督查、市级林长制工作成员单位督查和市林长办公室督查。

(一)市级林长督查。由市级总林长或市级林长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和市直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市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由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级林长办公室督查。由市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市推行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

(一)市级林长督查内容。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市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和省直部门批办的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内容。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林长办公室督查。主要是对全市林长制推行情况、督查反馈问题以及群众举报问题等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采用明察与暗访的方式开展,或者通过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督查由市林长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或根据林长制年度工作安排进行,遇有重大特殊事项或必要时可适时组织。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下一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市级总林长或市级林长批示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上督查反馈的专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具体任务实施情况等。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向督查对象下发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督查要求以及需要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组织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开展督查工作。

(三)结果反馈。督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林长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林长办公室向督查对象下发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四)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市林长办公室将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必要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五)登记归档。在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报送市林长办公室归档保存。

五、督查结果应用

(一)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二)督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为参考依据。

(三)对特别重大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林长制市级督查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林长制县(市、区)级督查制度。


平凉市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在林长制工作规划统筹、信息共享、政策制定、联合督查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和工作联动。

第三条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市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林长制各项工作,抓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部门间协调联动主要通过召开部门联系工作会议、联合巡林督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做到协调畅通,联动高效。

第五条 部门协作联动采取联系人制度,各有关部门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系人,并报市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根据林长制工作目标,在制定林草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时,加强调查研究和部门间协调沟通,充分征询各有关部门意见,从源头上保证规划可行,决策科学,提高各有关部门参与林草保护发展的积极性,推进规划任务和重大决策落地见效。

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林草保护发展方面的职责,将相关内容列入行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常性工作和日常管理,确保林草保护发展相关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第七条 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林草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林草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根据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与林草相关的实际困难,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

第九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市林长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适时开展林长制工作检查。市林长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林长办公室。

第十条 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移送或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林长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专项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林草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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