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时间:2020-05-1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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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市林草局

  承办机构:

  市森林公安局

  实施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责任事项: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政策法规处核稿;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送达申请人。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处务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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