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市林草局
承办机构:
资源与林政管理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1)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明确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审批内容下放市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政策法规处核稿;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送达申请人。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处务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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