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时间:2020-06-2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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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市林草局

  承办机构:

  资源与林政管理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2015年3月31日发布)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明确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审批内容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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