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初审

  • 时间:2020-05-1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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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1.《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维护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责任事项: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政策法规处核稿;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送达申请人。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会议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上级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初审审批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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