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初审

  • 时间:2019-03-2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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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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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市林草局

  承办机构:

  资源与林政管理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四款: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责任事项: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政策法规处核稿;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送达申请人。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处务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省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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