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
实施主体:
市林草局
承办机构:
市森检站
实施依据:
1.《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森检机构审核企业及个人所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信息;
2.森检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办理检疫登记备案;
3.森检机构核对备案信息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4.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单位(个人)提供的报告材料;
5.审查阶段:审核报告材料,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指派专职检疫员现场检疫;
6.认定阶段:根据现场检疫结果依法依规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做出除害处理决定)。
追责形式:
1.未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
2.未进行企业及个人所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信息审核;
3.未根据审核结果依法办理检疫登记手续的;
4.未根据备案信息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5.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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