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实施主体:
市林草局
承办机构:
资源与林政管理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五款 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按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责任事项:
1.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
3.确认征收标准,额度。 4.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 5.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
6.开具征收票据。
7.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
8.编制统计报表并上报。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征收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征收的予以征收;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行政征收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
4.从事征收工作的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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