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 时间:2022-01-2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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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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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护平凉市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及其他批准的禁猎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上禁猎区为永久性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铁笼、粘网、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    0933-8213645

  平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0933-5960709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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