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3-10-0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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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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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农发山丹马场、省白龙江、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局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推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15日


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履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林业生产的状况,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造林或复绿标准种植植物。

(一)恢复原则

1.原地恢复。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不改变原有林地用途为主要目标。

2.用地平衡。实行原地、同等面积、质量恢复,确实不具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经专家论证后,可异地恢复。

3.协调一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应与相邻生境相协调,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4.同等质量。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原林地地类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5.统筹兼顾。坚持生态安全、环保节约的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治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基本工序

一般应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要求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恢复。

(1)毁坏林地

林地上有建(构)筑物、硬化路面、建筑地基、压占物等硬化层,底层土壤尚存在的,应当经拆除建(构)筑物、彻底清除硬化层、疏松土壤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覆盖后有效土层厚度,乔木林地一般不低于30厘米,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不低于20厘米。当土层厚度、土壤酸碱度等土壤条件不能满足植被正常需要时,应采用客土恢复至30厘米以上。原则上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对于边坡、坡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排水、固土措施,确保坡面平整,不造成水土流失。坡面固土参照《北方地区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2771-2016)标准执行。对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应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规定的工序进行恢复;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水平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规定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2)污染林地

污染林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除治。无法消除污染物的林地,可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应在50厘米以上;也可将污染土壤转用至填埋场深埋,有关处理措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有关规定。

(3)塌陷林地

挖塘养殖、开挖水库等造成林地塌陷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设施,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回填塌陷坑穴,进行土地平整。土壤质量应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有关规定。

(4)其他

其他毁坏林地类型,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有关规定执行。

(三)恢复植被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1.恢复植被工序要求

应在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进行植被恢复,一般经过整地、植被种类选择、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2.恢复植被质量要求

植被恢复措施、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应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2771-2016)执行。种苗质量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等规定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1)整地

根据立地条件、造林方法及恢复植被种类不同,可采取穴状、带状、鱼鳞坑、沟状和集水等整地方式,具体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执行。

(2)植被种类选择

恢复植被应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乔(灌)草结合,遵循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原则,优先采用原树种或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

(3)栽植

乔木和灌木一般以植苗造林为主,草本采用播种或移植方式进行。造林成活率半干旱区、干旱区和极干旱区不低于70%,其他地区不低于85%,要求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半干旱区、干旱区和极干旱区不低于65%,其他地区不低于80%。

(4)抚育管护

实施补播、补植、浇水、松土、除(割)草、以耕代抚以及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自然灾害防控等抚育管护措施,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执行。

(四)恢复期限与责任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林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施工;未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施工;其他情形可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抚育管护责任,抚育管护期一般为3-5年;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抚育管护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费用。

三、树木补种标准

树木补种是指盗伐、滥伐、毁坏、烧毁林木,及其他违反《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种树木株数,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超出原地补种株数或行政处罚决定需异地补种的,可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属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优先选择原树种或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树种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主要技术措施参照本标准“恢复植被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从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四)补种期限与责任

补种树木期限应当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春季造林季节结束前。行政相对人应履行抚育管护责任,抚育管护期一般为3-5年。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抚育管护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费用。

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行政相对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行政相对人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补种树木,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可以参考《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土地复垦的征收标准确定。

五、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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