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共筑和谐家园(二)

  • 时间:2025-07-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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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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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赐予我们的珍稀资源。保护、繁育并合理利用这些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维系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以及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均具有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哪些“红线”不能碰?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撰稿:丁一楠  审核:段嘉良  编辑:柳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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