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鸟笼变囚笼 这些鸟类严禁交易

  • 时间:2025-07-0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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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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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鸟类的叫声本该属于蓝天,却有人将它们困在牢笼—农村大集、花鸟市场、网络平台......这些看似普通的买卖,正在突破法律红线。今天,我们为您科普哪些鸟类交易是违法的?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这些蓝天精灵?

鸟市非法买卖榜单上的受害者。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保护名录),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许多野生鸟类都受到法律保护。而如今,这些本应受到保护的野生鸟类,正在成为非法交易的对象。

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后果。非法买卖不仅残忍剥夺了野生鸟类自由,更严重破坏生态平衡。若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二条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 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三条

•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违法后果: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当地林草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平凉市林草局:0933-8213645

崆峒区林草局:0933-8223719

华亭市林草中心:0933-7722336

泾川县林草局:0933-3321553

灵台县林草中心:0933-3621591

崇信县林草中心:0933-6121657

庄浪县林草中心:0933-5968918

静宁县林草局:0933-2521171

•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国家林草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三有动物名录.pdf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2年版-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pdf

(撰稿:丁一楠  编辑:柳文玉  审核:段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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